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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《文物保护法》:民间收藏家提出修法意见

2019-11-13

唐政一  收藏百老汇   2019-11-13


法律,是国家的产物。是国家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,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,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。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,是国家的统治工具。法律修订,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国民的意志。我国现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(文物保护法)是1982年11月1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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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际上,我国《文物保护法》已进行了6次修订:


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〉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。 


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。


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〉的决定》第三次修正。 


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〉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》第四次修正。 


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〉的决定》第五次修正。 


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〉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》进行了第六次修正)


但由于种种原因,我国《文物保护法》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,亟待进一步完善、修订。


为完成党和国家对于《文物保护法》的修订必须在今年年底完成的总要求,国家文物局今年8月8日发布启事,对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(简称《文物保护法》)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。


启事指出,修订《文物保护法》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。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,落实开门立法,凝聚各界共识,国家文物局公开征求对修订《文物保护法》。


本次修订坚持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,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统一,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与责任,请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特别是中办、国办《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》,从加强文物保护、促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、完善文物所有权制度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、扩大文物资源共享等方面,提出具体意见建议,并区别亟待修改、需补充完善、应予保留等类型。


本次修法,面向全国征求意见,尚属首次,力度空前,充分体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。


山东企业家,收藏家,收藏经济学学者陈辉先生得到国家文物局的征求意见信息后,进行了充分的准备,不辞辛苦,花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,写出了修订意见,并于2019年9月5日向国家文物局领导写信,具体阐述其本人对本次《文物法》修订的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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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辉先生的意见,格局大,起点高,视野宽广,有很好的借鉴、参考作用。


陈辉认为,《文物保护法》的修订,要从以“保护”为重点,转向新时代“保护与利用”为重点的大格局中!


文物保护与合法利用对于百姓来说是个高深复杂的问题,又是一个难于解答清楚的问题,什么是文物?如何做到收藏合法?民间收藏的文物怎样认定,怎样评级?怎样登记备案?是这次《文物保护法》修订急需解决的问题!


这是“合法收藏和利用”的基本原则,有了这个基本原则,文物艺术品的资产化、金融化、证券化才能顺利推行。


所以《文物保护法》是民间收藏的指路明灯,也是民间收藏可以对照的保护合法收藏的法律大典,修订后的《文物保护法》要普及,要深入民心,更要每一件介于文物、古代艺术品、古玩之间的古代遗存清晰明了,在新的《文物保护法》的保护下,收藏界、企业界、资本界、金融界才能大胆的推出成熟的资产化运营模式,避免在出现一些过去“模糊不清”的现实问题。


所以《文物保护法》的修订是全国收藏家的希望所在,是中国今后一百年的文化财富所在,是今后一百年经济发展的金融动力所在!


但凡一部法律总是要有个基本的立法思想。诸如,维护谁的利益,保护什么,打击什么,促进什么,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解决这些个问题都要以法律的语言规定下来,并通过法律的权威规范社会的行为准则。


新的文物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保护,发展,传承,弘扬中华文明这个根本目标。


从这个根本目标出发,就要保护国家民族的文物安全,保护民间收藏古代艺术品的权力。并使这些文物和古代艺术品活起来,使之成为宣传,教育,发展中华文明的载体。使之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媒介。打击盗挖,破坏,内外勾结走私文物的不法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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